一、什麼是資遣?
資遣,是一種「非因勞工過失」而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公司是基於經營或其他非個人因素,不得不請員工離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如果遇到: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適當工作之判斷:所謂適當工作,指與勞工資遣當時工作條件相當且屬勞工之能力可勝任者而言,故雇主雖有其他工作職缺,惟該職缺非勞工所能勝任者,不得謂屬「適當工作」。(台灣最高法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判決意旨) |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2550號判決意旨) |
若雇主遇到以上情況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合法資遣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 給予員工預告期間,讓勞工得以預做離職準備
-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在解僱前10日事先通知。
-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雇主應在解僱前20日事先通知。
-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雇主應在解僱前30日事先通知。
(二) 提供員工謀職假
員工在老闆解僱員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外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一周最多有兩天的謀職假,而且請假期間的工資老闆要照給。
(三) 給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若雇主未依法定的計算標準或期限發放資遣費,依據勞基法第78條,將面臨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金。
三、資遣費如何計算?
資遣費算法在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開始有了新、舊制的差異,算法也有所不同。
舊制資遣費 | 新制資遣費 | |
年資計算 | 每滿1年工作年資,雇主需支付1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 | 每滿1年,雇主需支付0.5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 |
未滿一年 | 若工作未滿1年,則按比例計算。例如工作8個月,則計算該8個月應得的資遣費。 | 與舊制一樣,未滿1年時依比例計算。 |
上限 | 舊制下的資遣費請領金額沒有上限。 | 資遣費有上限,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平均工資。 |
勞工可以上勞動部的網站查詢資遣費試算表,幫助自己計算資遣費時可以更精準;資遣費試算表只需要填上你的到職日、離職日、公司的行業別及「月平均工資」即可。
四、律師小提醒
面對資遣時,如果您對資遣程序或計算資遣費方式感到疑惑,建議您尋求專業的法律協助,以保障您的自身權益,準律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