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租要求「全新狀態」返還?否則扣住押金?

許多房東會要求房客在退租時應將房屋狀態復原,但若僅因牆上的一點點殘膠抑或是家具的自然磨損便要求扣房客押金,是否合理呢?

一、押金是甚麼?

在租屋時除了需支付每個月的房租外,通常還需要支付一筆押金。押金的用途在於擔保未來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給付租金、維持租任務使用等義務的履行。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或其他違約的行為,房東應在租賃期間屆滿,房客交回房屋時,將押金返回給房客。

二、押金最多可以收多少?一般租賃住宅不得超過2個月

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供住宅用的租賃契約,押金金額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且為周延租屋保障,現行住宅租賃契約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房東自備的租約必須遵守內政部制定的「租賃住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租約條款會依法無效,此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住宅租賃契約的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

三、押金可以扣清潔費、油漆費嗎?

判斷重點:房屋是否在正常狀況使用下自然耗損折舊

房客在承租房屋後,如果沒有另外對房屋使用方法的特別約定,原則應按照房屋本身的性質、屋況,妥善適度地「使用」、「保管」。

假如房客於租約終止後,沒有妥善清潔房屋,或是屋況出現非正常狀況下的油漆斑白脫落、或是塗鴉等狀況,這時候房東要求從押金扣除油漆費、清潔費等,則具有一定法律上的正當基礎;反之若是屬於正常使用下的自然耗損,例如白色油漆難免因為時間流逝而從潔白轉回灰黃,則不在此限。

四、律師小提醒

除非雙方於租賃開始時,就對交還的屋況程度另外有約定,否則如果照一般常見的租約約定,租期屆滿時房東要求要返還「全新」或「一模一樣」的原狀,不然就扣押金,在法律上是不太合理的。

在簽訂租約時,為了確保雙方權益,可於承租時事先拍照存證,以免雙方對於房屋原狀的認定有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