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勞資爭議律師告訴你-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一、什麼是競業條款?

競業條款(英語:non-competition clause, NCC),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是雇主與雇員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也是公司防止商業機密外流的重要手段。

雇主通常會在正式僱用勞工時,要求勞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勞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段特定時間、區域內,不得從事與現有工作相同或類似的業務。

二、競業禁止契約的必要內容

1.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雇主必須有值得保護的知識(Know-How)、專業技術、營業秘密或業務秘密,才可以合理要求員工競業禁止。比如: 配方、模型、編纂、程式、方法、技術等內容。

2.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要求簽署禁止競業條款的勞工亦有規定,是要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的職位。若是清潔的打掃人員,工作內容並不涉及營業相關,故不符合此項規定。

3.競業禁止範圍具有合理性

  • 禁止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年。若約定的禁止期間超過二年,則依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4項會縮短為二年。
  • 禁止區域:區域必須要有明確範圍,並且以事業單位營業範圍為限。例如:若原雇主的業務範圍只在台灣,就不能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在國外經營相同或類似的產業。
  • 禁止職位:競業條款禁止的職務內容應該具體明確,並且以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並且有競爭關係為限

三、雇主應提供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

由於員工離職後可能會因此條約在找工作期間有利益上的損害,比如:減少工作的選擇數量,或是月薪因為職位限制而遠低於離職時的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判斷雇主提出的補償措施是否合理時,會以下列因素綜合考量:

  1. 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 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 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公司提出的合理補償,可以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約定補償措施,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四、律師小提醒

  1. 提醒雇主方要注意,雇主認有必要透過競業禁止條款保護自家的商業機密,應更謹慎擬定條文並確實提供補償,如遇到問題亦可尋求專業律師意見,以免條款因為違反法定要件而失效喔!
  2. 提醒勞方要注意,就算契約有寫到競業禁止的條款,可以先檢查雇主有沒有給予合理的金錢補償,如果雇主根本沒有給予金錢補償,這樣的競業禁止條款一樣沒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