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契約時,為確保雙方能履行契約內容,常常會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違約金是什麼? 如果覺得金額訂太高不合理的話,可以怎麼處理呢?
一、違約金是什麼?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違約金指的是依照契約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依約履行契約時,應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錢。違約金的目的是用來督促當事人履行契約,而不會任意「毀約」。
二、違約金的性質
民法對於違約金的性質,可以再區分為「賠償性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二種。
- 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約定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一旦債務人違約,即應按約定金額支付,但若債權人並未因此受有損害,則不得請求賠償性違約金。
- 懲罰性違約金則無論債權人是否受有損害,都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此外,若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受有其他損害,除了懲罰性違約金外,還可以進一步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三、契約中訂定懲罰性違約金的注意事項
懲罰性違約金是契約中重要的條款,具有強制履行與補償損失的雙重目的。相較於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適用範圍更廣,且可與其他損害賠償併存。
(一) 明確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
在契約中應明確使用「懲罰性違約金」的字樣,表明該違約金的性質。如果沒有的話,原則上會認定是「賠償性違約金」。
(二) 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併列
在契約中訂定違約金條款時,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條款併列,若後續有爭議可以讓法院更容易認定該違約金為懲罰性質。若僅約定違約金,而未約定其他損害賠償,法院可能會認為該違約金僅具有填補損害的性質,而非懲罰性質。
(三) 合理設定違約金金額
依照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規定,如果債務已經履行一部分,法院可以減少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也能酌減至相當的數額。
金額是否過高,法院會綜合判斷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債權人已受到的利益等;尤其當違約金是損害賠償預定性質時,會特別著重於債權人所實際受到的損害。
四、律師小提醒
綜上所述,在契約中懲罰性違約金扮演重要的角色,透過違約金條款可以有效降低違約的風險。在擬定或簽訂契約時應注意是否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是哪種違約金性質?
若對於違約金條款有任何疑慮,可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契約的合法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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